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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廣元市黨政機關中層領導職位競爭上崗暫行辦法
        廣元市黨政機關中層領導職位競爭上崗暫行辦法
        [ 上傳單位:廣元投發集團    發布時間:2012/7/2    錄入:admin ]

        廣元市黨政機關中層領導職位競爭上崗暫行辦法

        第一章   

        第一條  辦進一步規范和完善我市黨政機關中層領導職位競爭上崗工作,建立健全“公開、平等、競爭、擇優”的機關中層領導干部選拔任用新機制,大力提高機關干部隊伍素質,根據《黨政領導干部選拔任用工作條例》、《國家公務員暫行條例》和中組部《黨政機關競爭上崗工作暫行規定》,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競爭上崗是黨政領導干部選拔任用的方式之一。

        本辦法主要適用于選拔任用本市、縣區黨委、政府工作部門及市、縣區人大、政協、紀委、法院、檢察院機關的內設機構領導成員。

        涉及重要機密和國家安全的職位,按照法律、法規不宜公開競爭的職位,不列入競爭上崗的范圍。

        第三條  通過競爭上崗選拔黨政機關內設機構領導成員,一般在本機關內部實施。對機關內部形不成競爭的職位,在相關政策規定范圍內,可允許所屬機關、事業單位符合條件的人員參加。必要時,也可跨部門、系統實施競爭上崗。

        第四條  競爭上崗工作必須堅持《黨政領導干部選拔任用工作條例》規定的原則,堅持公開、公平、公正,堅持考試與考察相結合,堅持個人意愿與組織安排相結合。

        第五條  實施競爭上崗,一般實行定崗競爭,也可根據實際情況先競爭任職資格,然后根據德才表現統籌確定任職。

        第六條  競爭上崗必須在核定的編制和領導職數限額內進行。

        第七條  競爭上崗工作一般按下列程序進行:

        (一)制定并公布實施方案;

        (二)報名與資格審查;

        (三)考試(筆試、面試)或競職演講;

        (四)民主測評、組織考察;

        (五)黨委(黨組)討論決定;

        (六)辦理任職手續。

        筆試、面試或競職演講與民主測評操作順序,可根據實際情況確定。

        第八條  黨政機關競爭上崗工作在本單位黨委(黨組)領導下,由單位干部(人事)部門組織實施。

        第二章  制定方案、報名與資格審查

        第九條  競爭上崗應當制定實施方案。實施方案內容包括指導原則、競爭職位、任職條件、選拔范圍、方法程序(含遴選方式)、時間安排、組織領導和紀律要求等。

        實施方案應當征求干部群眾的意見,由本單位黨委(黨組)討論制定并按干部管理權限報市(縣、區)委組織部或市(縣、區)人事局審核同意后組織實施。

        第十條  實施方案確定后,應當將主要內容及時在本機關及所屬有關單位公布。

        第十一條  參加競爭上崗人員的基本條件和資格應當符合《黨政領導干部選拔任用工作條例》的有關精神以及競爭職位的要求。

        在競爭上崗中屬于提拔擔任中層領導職位的,正科級領導職位年齡一般掌握在45周歲以下,副科級領導職位一般掌握在40周歲以下。

        第十二條  有下列情況之一的人員,不得參加競爭上崗:

        1、紀檢、監察和司法機關立案審查,尚未做出結論的;

        2、受黨紀、政紀處分,尚未解除或在規定時效內的;

        3、年齡考核不符合國家公務員職務晉升有關規定的;

        4、有其它影響參加競爭上崗問題的。

        第十三條  報名參加定崗競爭的人員,實行自愿填報競爭職位,可只報一個志愿,也可兼報其他志愿。報名時應填寫是否服從組織安排。報名參加不確定職位競爭的人員,應填寫服從組織安排。

        報名過程中,應當允許報名人員查詢各職位報名情況,報名人員可在規定時間內調整所報職位。僅有個別人報名,形不成有效競爭的職位,可不列入本次競爭上崗的范圍,允許報考該職位人員改報其他職位。

        第十四條  干部(人事)部門按照競爭上崗實施方案規定的條件,對報名人員進行資格審查并公布結果。

        第三章  筆試、面試、競職演講

        第十五條  對競爭上崗中實行筆試、面試的要量化計分。筆試、面試可依據《黨政領導干部公開選拔和競爭上崗考試大綱》命題。筆試、面試結束后應將成績通知本人。

        第十六條  筆試主要測試競爭者履行競爭職位職責所必備的基本知識及綜合、辦文辦事、文字表達等能力。

        第十七條  面試主要測試競爭者履行競爭職位職責所必備的基本素質和能力,應當根據需要采取適當的測評方法進行。

        面試由面試評委實施。面試評委一般由本單位領導、干部(人事)部門和相關單位領導及專家組成,一般不得少于7人,其中外單位人員應占一定比例。

        應當挑選公道正派、政策理論或者專業水平高、熟悉相關業務的人員擔任面試評委。面試評委要實行回避制度。面試應當對面試評委進行培訓。根據需要,面試評委也可由市(縣、區)委組織部或市(縣、區)人事局統一組建,屆時隨機抽派。

        面試應當允許本單位人員旁聽。

        第十八條  筆試、面試試題由市(縣、區)委組織部或市(縣、區)人事局統一命制。其中,筆試試題中的公共知識部分由市(縣、區)委組織部、市(縣、區)人事局統一建題庫,專業知識部分由各單位負責向市(縣、區)委組織部或市(縣、區)人事局提供相關資料。

        第十九條  筆試、面試一般由本單位組織實施。對市級黨政機關中的人事、財務、審計等中層領導職位的筆試、面試工作,根據需要,可由市委組織部或市人事局統一組織。

        第二十條  對競爭上崗中實行競爭競職演講的,競職演講大會由本單位黨委(黨組)組織召開。參加競演講大會的人員以本單位職工為主,必要時,還可組織所屬事業單位、系統的干部參加。

        競職演講內容主要圍繞所競爭職位的崗位職責要求,陳述自己的基本情況、對競爭職位的認識和工作設想。也可由單位黨委(黨組)根據實際確定演講內容或演講題目。演講時間根據競爭人數具體確定。

        競職演講結束后組織參會人員當場進行民主測評或民主推薦。

        第四章  民主測評與組織考察

        第二十一條  對競爭上崗人員應當進行民主測評并量化計分。民主測評結果應當通知本人。

        第二十二條  民主測評主要對競爭者的德才表現及其對競爭職位的適應程度進行評價,一般在機關全體在職職工中進行。單位規模較大、競爭者所在內設機構人員較多的,可在該內設機構中進行。

        參加競職演講民主測評大會的人員,在以本單位職工為主的前提下,還可根據情況邀請相關部門的領導、專家及所屬機關、事業單位的代表參加。

        參加民主測評的人數必須達到應參加人數的80%以上。

        第二十三條  民主測評內容包括德、能、勤、績、廉等項,每項可細分為若干要素,每個要素劃為若干檔次,每檔確定相應的分值,由參加測評人員無記名填寫評價分數,由干部(人事)部門匯總計算每位競爭者的分數。

        第二十四條  考察對象一般通過綜合遴選的方式擇優確定,即競爭者參加筆試、面試、民主測評各個環節的競爭,依據總分高低,按照一定比例擇優確定考察對象并公布名單以及最低入圍分數。筆試、面試成績和民主測評結果應當按照一定比例計入總分。

        參加競爭的人數較多時,可通過逐輪遴選的方式擇優確定考察對象。采用逐輪遴選方式,應當公布每輪遴選入圍者的名單以及最低入圍分數。民主測評在筆試、面試之后的,可與組織考察結合進行。

        對民主測評分數過低的人員,可不列為考察對象。民主測評在筆試、面試之前的,對民主測評分數過低的人員,可取消其參加筆試、面試的資格。

        第二十五條  根據競職演講情況確定考察對象的,應依據競職演講后民主測評分或民主推薦票從高到低擇優確定并公布入圍者的名單以及最低入圍分數或票數。

        第二十六條  確定考察對象時,根據實際情況可適應考慮競爭者的資歷、學歷(學位)及近年來年度考核情況等因素。

        第二十七條  列入考察對象的人選數,應當多于競爭職位數。

        第二十八條  考察工作干部(人事)部門組織進行?疾煲獔猿值虏偶鎮湓瓌t,考察內容包括考察對象的德、能、、績、廉情況及其政治業務素質與競爭職位的適應程度、注重考察工作實績和群眾公認程度。

        第五章     

        第二十九條  黨委(黨組)根據競爭者考試(筆試、面試)或競職演講、民主測評的結果和考察情況,集體討論決定擬任人選。表決時采用無記名投票方式進行。

        決定人選擬任職位時,應當尊重本人所投志愿。必要時,在聽取本人意見的基本上,可由組織統一調劑。對沒有合適人選的職位,黨委(黨組)可決定暫空缺。

        第三十條  對擬任人選要按照任前公示的有關規定進行公示,公示時間一般為3-7個工作日。對須按干部管理權限報市(縣、區)委組織部或市(縣、區)人事局審批備案的,按有關規定程序辦理。

        第三十一條  對通過競爭上崗任職的人員,應實行承諾上崗,需要進行任職試用的,按任職試用期的有關規定辦理。

        第六章  紀律與監督

        第三十二條  競爭上崗必須嚴格執行《黨政領導干部選拔任用工作條例》及本辦法,并遵守下列紀律:

        (一)要確保競爭上崗的公開、公平、公正,不準事先內定人選;(二)要嚴格執行競爭上崗實施方案,不準在實施過程中隨意更改;

        (三)有關人員要嚴格遵守保密紀律,不準泄露考試試題、考察情況、黨委(黨組)討論情況等;

        (四)面試評委及參加民主測評的人員要客觀公正,不準打人情分、劃人情票;

        (五)參加考察的人員要公道正派,不準隱瞞或者歪曲事實真相;

        (六)參加競爭的人員要正確對待競爭,不準弄虛作假,搞拉票等非組織活動。

        對競爭上崗工作中的違紀行為,按照有關規定予以組織處理或者紀律處分。情節嚴重的,可宣布競爭上崗結果無效,并追究有關人員的責任。

        第三十三條  黨政機關競爭上崗工作必須接受上級黨委及其組織(人事)部門的監督,接受上級紀檢(監察)機關的監督,接受本單位機關黨組織和紀檢(監察)機構的監督,接受干部、群眾的監督。干部、群眾對競爭上崗工作中的違紀行為,有權向黨組織或者組織(人事)部門、紀檢(監察)機關檢舉、申訴。受理部門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及時進行調查核實。

        第七章     

        第三十四條  市、縣區黨政機關中與內設機構領導職務同職務層次的非領導職位,市、縣區工會、共青團、婦聯等人民團體機關、事業單位,市級開發區及鄉(鎮、街道)機關實施競爭上崗可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三十五條  本辦法由中共廣元市委組織部、廣元市人事局解釋。

        第三十六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過去有關規定與本辦法不一致的,以本辦法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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