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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川省鄉(鎮、街道)黨政領導干部選拔任用工作辦法
        四川省鄉(鎮、街道)黨政領導干部選拔任用工作辦法
        [ 上傳單位:廣元投發集團    發布時間:2012/7/2    錄入:admin ]

        四川省鄉(鎮、街道)黨政領導干部選拔任用工作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進一步規范鄉(鎮、街道)黨政領導干部選拔任用工作,根據《黨政領導干部選拔任用工作條例》(以下簡稱《干部任用條例》)和有關政策、法律法規,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選拔任用鄉(鎮、街道)黨政領導干部,必須堅持《干部任用條例》第二條規定的原則。

        第三條 本辦法適用于鄉(鎮、街道)黨委(黨工委)書記、副書記和紀委(紀工委)書記,鄉(鎮)人民代表大會主席、副主席,鄉(鎮)人民政府鄉(鎮)長、副鄉(鎮)長,街道辦事處主任、副主任,鄉(鎮、街道)武裝部部長的選拔任用。選拔任用非中共黨員領導干部,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四條 市(州)、縣(市、區)黨委及其組織部門按照干部管理權限,履行選拔任用鄉(鎮、街道)黨政領導干部的職責,負責本辦法的組織實施。

        第二章 選拔任用條件

        第五條 鄉(鎮、街道)黨政領導干部應具備《干部任用條例》第六條規定的基本條件。

        第六條 提拔擔任鄉(鎮、街道)黨政領導職務的,應具備下列資格:

        (一)提任鄉(鎮、街道)黨政領導職務的,應具有三年以上工齡。

        (二)提任鄉(鎮、街道)黨政正職領導職務的,應在副科級領導崗位工作兩年以上。

        (三)一般應具有大學?埔陨文化程度,少數民族地區和個別邊遠地區可適當放寬。

        (四)應經過黨校、行政院;蛘呓浗M織(人事)部門認可的其他培訓機構五年內累計一個月以上的培訓。確因特殊情況在提任前未達到培訓要求的,應在提任后一年內補訓。

        (五)具有正常履行職責的身體條件。

        (六)提任黨的領導職務的,除具備上述資格外,還應具有兩年以上黨齡。特別優秀的年輕干部或者工作特殊需要的,可以破格提拔。

        第七條 鄉(鎮、街道)黨政領導干部可以從黨政機關選拔任用,也可以從黨政機關以外選拔任用。從黨政機關以外選拔的,要采取公開選拔方式進行,任職后即辦理國家公務員或黨的機關工作者身份確認手續。鄉(鎮、街道)黨政主要領導干部一般應從后備干部中選拔。

          第三章 民主推薦

        第八條 選拔任用鄉(鎮、街道)黨政領導干部,必須經過民主推薦提出考察對象,落實群眾對干部選拔任用的提名權。民主推薦包括會議投票推薦和個別談話推薦。民主推薦中,首次推薦不能產生多數人推薦的人選時,應采取“兩推一述”的做法。推薦結果在一年內有效。

        第九條 鄉(鎮)領導班子換屆,民主推薦按照領導班子職位的設置全額定向推薦;個別提拔任職的,按照擬任職位推薦。

        第十條 鄉(鎮)領導班子換屆時,民主推薦由下列人員參加:

        (一)鄉(鎮)黨委委員、紀委委員;

        (二)鄉(鎮)人民代表大會主席、副主席,鄉(鎮)長、副鄉(鎮)長;

        (三)鄉(鎮)機關其他干部和所屬事業單位主要負責人,縣級部門派出機構主要負責人;

        (四)村、社區黨組織主要負責人,村民委員會、社區居民委員會主要負責人;

        (五)不是上列人員的本地本屆各級黨代表、人大代表、政協委員;

        (六)其他需要參加的人員。

        第十一條 鄉(鎮)領導班子換屆,民主推薦由縣(市、區)黨委組織部主持,應經過下列程序:

        (一)制定推薦工作方案;

        (二)召開推薦會,公布推薦職務、任職條件、推薦范圍,提出有關要求;

        (三)填寫推薦票,進行個別談話;

        (四)對推薦情況進行綜合分析;

        (五)向縣(市、區)黨委匯報推薦情況。

        第十二條 個別提拔任職,參加民主推薦的人員和民主推薦的程序,參照本辦法第十條和第十一條的規定執行。

        第十三條 民主推薦街道黨工委、辦事處領導成員人選,由機關全體人員,村、社區黨組織主要負責人,村民委員會、社區居民委員會主要負責人和不是上列人員的本地各級黨代表、人大代表、政協委員及其他需要參加的人員參加。

        第十四條 由縣級以上機關交流提拔到鄉(鎮、街道)任職的,民主推薦一般由所在單位全體人員參加。

        第十五條 鄉(鎮、街道)黨委(黨工委)推薦本鄉(鎮、街道)領導干部人選,應經黨委(黨工委)集體研究,向縣(市、區)黨委書面推薦;個人推薦領導干部人選,應負責地寫出推薦材料并署名。經組織部門審核后,必須按照規定程序進行民主推薦,如人選不是多數群眾擁護的,不得列為考察對象。

        第十六條 提拔任用鄉(鎮、街道)黨政領導干部時,縣(市、區)黨委組織部在民主推薦的基礎上,集體研究確定考察對象。確定為考察對象的人選,必須是民主推薦中多數人推薦的,同時注意防止簡單地以票取人?疾鞂ο笕藬狄话銘嘤跀M任職務人數。

        第四章 考察

        第十七條 對擬提拔任職的和非領導職務轉任領導職務的,縣(市、區)黨委組織部應組織嚴格考察。鄉(鎮、街道)武裝部部長人選的考察工作,由縣(市、區)黨委組織部會同縣(市、區)人武裝部進行。

        考察時,根據干部選拔任用條件和不同領導職務的職責要求,綜合運用個別談話、素質測評、數量線型分析等方法,全面考察其德、能、勤、績、廉,注重考察工作實績。

        第十八條 考察鄉(鎮、街道)領導干部擬任人選應經過下列程序:

        (一)組織考察組,制定考察方案;

        (二)同考察對象呈報單位或所在單位的黨委(黨工委、黨組)主要領導成員就考察工作方案溝通情況,征求意見;

        (三)根據考察對象的不同情況,以適當方式在一定范圍內發布干部考察預告;

        (四)采取個別談話、發放征求意見表、民主測評、實地考察、專項調查、同考察對象面談、查閱有關資料等方式,廣泛深入了解情況;

        (五)綜合分析考察情況,研究提出領導班子調整的初步方案,向縣(市、區)黨委組織部門匯報。

        第十九條 考察鄉(鎮、街道)黨政領導班子成員擬任人選,個別談話和征求意見的范圍一般為:

        (一)鄉(鎮)黨委、人大、政府領導班子成員,紀委委員和街道黨工委、辦事處領導班子成員,紀工委委員;

        (二)鄉(鎮、街道)機關中層干部和所屬事業單位、縣級部門派出機構主要負責人;

        (三)有關村、社區黨組織主要負責人和村民委員會、社區居民委員會主要負責人;

        (四)所在鄉(鎮、街道)的本屆部分各級黨代表、人大代表、政協委員及其他有關人員;

        (五)從縣級以上機關提拔到鄉(鎮、街道)任職的,考察談話范圍一般為考察對象所在機關全體工作人員?疾鞂ο笏跈C關人數較多的,考察談話范圍一般為中層以上干部。有條件的地方,談話范圍可以擴大到其管理和服務對象代表。

        第二十條 考察擬任人選,應聽取考察對象所在單位紀檢機關和機關黨組織的意見。對需要進行經濟責任審計的考察對象,縣(市、區)黨委組織部門應當委托審計部門按照有關規定進行審計。

        第二十一條 考察鄉(鎮、街道)黨政領導干部職務擬任人選,必須形成書面考察材料,建立考察文書檔案。已經提拔任職的,考察材料歸入本人檔案?疾觳牧媳仨殞憣,全面、準確、清楚地反映考察對象的情況,內容應包括:

        (一)德、能、勤、績、廉等方面的主要表現,主要特長、社會活動情況和健康狀況;

        (二)主要缺點和不足;

        (三)民主推薦、民主測評、考察組建議意見等情況。

        第二十二條 考察組由兩名以上成員組成?疾烊藛T應當具有較高素質和相應資格?疾旖M負責人應由思想政治素質好、有較豐富工作經驗并熟悉干部工作的人員擔任。

        實行差額考察制。新提拔進鄉(鎮、街道)黨政領導班子人選,原則上應實行差額考察。差額考察情況應客觀、如實報告。

        實行干部考察工作責任制?疾旖M必須堅持原則,公道正派,深入細致,如實反映考察情況和意見?疾烊藛T必須在考察材料上簽署姓名,并對考察材料負責?疾旖M要將有關材料交縣(市、區)黨委組織部歸檔保存。對了解到的考察對象表現情況,考察組可以視情況向其所在單位黨委(黨工委、黨組)主要領導和本人反饋。

        第五章 醞釀

        第二十三條 鄉(鎮、街道)黨政領導職務擬任人選在考察、討論決定前,應充分醞釀。

        第二十四條 醞釀應根據領導職位和擬任人選的不同情況,分別在縣(市、區)黨委、人大常委會、政府和政協等有關領導中進行。

        非中共黨員擬任人選,應征求縣(市、區)黨委統戰部的意見。

        第二十五條 選拔任用鄉(鎮、街道)黨政領導干部,應經縣(市、區)黨委組織部集體研究后,向縣(市、區)黨委提出建議意見。

          第六章 討論決定

        第二十六條 選拔任用鄉(鎮、街道)黨政領導干部,必須由縣(市、區)黨委集體討論作出任免決定,或者決定提出推薦、提名的意見。

        第二十七條 縣(市、區)黨委討論決定鄉(鎮、街道)黨政領導干部任免事項,按照《黨的地方委員會全體會議對下一級黨委、政府領導班子正職擬任人選和推薦人選表決辦法》、《四川省市(州)、縣(市、區)黨委常委會討論干部任免投票表決的暫行辦法》的規定進行。

        第二十八條 縣(市、區)黨委討論決定干部任免事項必須按《干部任用條例》第三十五條規定的程序進行。

        縣(市、區)黨委討論干部的會議,應使用《黨委(黨組)會議記錄本》,如實記錄干部推薦、考察、醞釀的情況以及與會成員發表的意見和決定情況,表決方式和表決結果應記錄在案?h(市、區)黨委辦公室、組織部各確定一名同志作記錄。

        第七章 任職

        第二十九條 提拔擔任鄉(鎮、街道)黨政領導職務的,在黨委討論決定后、下發任職通知前,應在一定范圍內進行公示,公示時間為7個工作日。公示結果不影響任職的,辦理任職手續。

        第三十條 對決定任用的干部,由縣(市、區)黨委指定專人同本人談話。

        第三十一條 鄉(鎮、街道)黨政領導職務的任職時間,按照下列規定執行:

        (一)由縣(市、區)黨委決定任職的,自縣(市、區)黨委決定之日起計算;

        (二)由縣(市、區)黨委向政府提名由政府任命的,自政府任命之日起計算;

        (三)由鄉(鎮)黨的代表大會、人民代表大會選舉的,自當選之日起計算;

        (四)鄉(鎮、街道)武裝部部長的任職時間,自縣(市、區)人民武裝部任命之日起計算。

        第三十二條 凡選舉產生的領導干部,原則上應任滿一屆;非選舉產生的,也要保持相對穩定。

        第八章 依法推薦、提名  

        第三十三條 依法由鄉(鎮)人民代表大會選舉產生的領導干部,鄉(鎮)黨委應根據縣(市、區)黨委的意見,以本級黨委的名義向人民代表大會主席團提交推薦書,介紹被推薦人選的有關情況,說明推薦理由。

        第三十四條 由鄉(鎮)黨委推薦的人大、政府領導干部人選,在人民代表大會醞釀期間,如果人大代表對所推薦人選提出不同意見,應及時報告大會主席團。如果發現有事實依據,足以影響選舉的問題,報經縣(市、區)黨委同意后,建議大會主席團按照有關程序對該職務暫緩選舉;如果大會主席團認為人選不宜改變,或認為所提意見不全面或與事實不符,應作出解釋或說明。

        第三十五條 鄉(鎮)人大、政府領導干部人選在人民代表大會選舉中落選后,根據工作需要和本人條件,可以推薦為其他職務人選;也可以在下一次人民代表大會上再次推薦為同一職務人選。連續兩次未獲通過的,不得再推薦為本地同一職務人選。

        第三十六條 街道辦事處主任、副主任人選,在黨委討論決定后,由縣(市、區)政府任命。鄉(鎮、街道)武裝部部長人選,在黨委討論決定后,由縣(市、區)人民武裝部任命。

        第九章 公開選拔

        第三十七條 公開選拔是選拔鄉(鎮、街道)黨政領導干部人選的方式之一,面向社會進行。

        第三十八條 公開選拔工作由市(州)黨委領導,市(州)黨委組織部組織實施,應經過下列程序:

        (一)發布公告。在適當范圍內公告選拔職位及職位說明、選拔范圍、報名條件與資格、選拔程序和遴選方式、時間安排等。

        (二)報名與資格審查。報名參加公開選拔的基本條件和資格,可在本辦法第五條和第六條規定的基礎上適當放寬。具體資格條件由各市(州)黨委組織部結合實際確定。

        通過組織推薦或個人自薦等方式報名,并填寫報名登記表。經組織部門資格審查,合格者準予參加筆試。參加筆試的人數與選拔職位的比例一般不低于51。

        (三)統一考試?荚嚪譃楣P試和面試。筆試主要測試應試者對鄉(鎮、街道)領導干部應具備的基本理論、基本知識、基本方法和專業知識的掌握程度,特別是運用理論、知識和方法分析解決領導工作中的實際問題的能力。面試主要測試應試者在領導能力素質、個性特征等方面對選拔職位的適應程度。

        依據筆試成績從高分到低分確定進入面試的人員。面試人選與選拔職位的比例一般為31。

        根據筆試、面試成績確定應試者的考試綜合成績。筆試、面試和考試綜合成績應當及時通知應試者本人,并在適當范圍內公開。

        (四)組織考察,研究提出人選方案。根據考試綜合成績,從高分到低分確定考察人選?疾烊诉x與選拔職位的比例一般為21。

        參照本辦法第四章的要求,對考察對象嚴格考察,對其是否適合和勝任選拔職位作出評價。

        (五)討論決定。按照干部管理權限,由縣(市、區)黨委集體討論作出任用決定,或決定提出推薦、提名的意見?h(市、區)黨委集體討論認為無合適人選的,該職位選拔可以空缺。

        (六)依章依法選舉或任命。

        (七)辦理任職手續。

        第十章 交流、回避

        第三十九條 鄉(鎮、街道)黨政領導干部在同一職位上任職滿十年的,原則上要進行交流,少數民族地區可以適當放寬。黨政正職一般不同時易地交流。

        鄉(鎮、街道)黨政領導干部任職回避、選拔任用工作回避參照《干部任用條例》第五十三條和第五十四條相關規定執行。

          第十一章 免職、辭職、降職

        第四十條 鄉(鎮、街道)黨政領導干部免職按照《干部任用條例》第五十五條的規定執行。

        第四十一條 實行鄉(鎮、街道)黨政領導干部辭職制度。辭職包括因公辭職、自愿辭職、引咎辭職和責令辭職。

        依照法律或有關規定程序辦理辭職手續。

        第四十二條 因公辭職,是指鄉(鎮)人大、政府領導成員因工作需要變動職務,依照法律規定,向本級人民代表大會提出辭去現任領導職務。

        第四十三條 自愿辭職,是指鄉(鎮、街道)黨政領導干部因個人或其他原因,自行提出辭去現任領導職務。

        自愿辭職,必須寫出書面申請,報縣(市、區)黨委審批?h(市、區)黨委應自收到申請書之日起3個月內予以答復,未經批準,不得擅離職守;擅自離職的,給予紀律處分。

        第四十四條 引咎辭職,是指鄉(鎮、街道)黨政領導干部因工作嚴重失誤、失職造成重大損失或者惡劣影響,或對重大事故負有重要領導責任等,不宜再擔任現職,由本人主動提出辭去現任領導職務。

        第四十五條 責令辭職,是指縣(市、區)黨委及其組織部,根據鄉(鎮、街道)領導干部在任職期間的表現,認定其已不再適合擔任現職,通過一定的程序責令其辭去現任領導職務。拒不辭職的,應免去現職。

        第四十六條 實行鄉(鎮、街道)黨政領導干部降職制度。因工作能力弱或者其他原因,不適宜擔任現職的,應降職使用,其待遇按照新任職務的標準執行。

        第四十七條 引咎辭職、責令辭職、降職的干部,在新的崗位工作一年以上,實績突出,經考核符合提拔任用條件的,可以按照有關規定,重新擔任或者提拔擔任適合的領導職務。

        第十二章 紀律與監督

        第四十八條 選拔任用鄉(鎮、街道)黨政領導干部,必須嚴格執行本辦

        法的各項規定和《干部任用條例》第六十三條的有關規定。

        第四十九條 對違反本辦法規定的干部任免事項,不予批準;已經作出的干部任免決定一律無效,由市(州)黨委或市(州)黨委組織部予以糾正,并按照《四川省黨政領導干部選拔任用工作責任認定及責任追究辦法(試行)》的規定,追究主要負責人及其他直接責任人的責任。

        對無正當理由拒不服從組織調動或交流決定的,依照法律及有關規定就地免職或降職使用。

        第五十條 對鄉(鎮、街道)黨政領導干部選拔任用工作,按照《黨政領導干部選拔任用工作監督檢查辦法(試行)》的規定進行監督檢查。

        第五十一條 建立健全鄉(鎮、街道)黨政領導干部選拔任用工作有關事項報告制度。有下列情況之一的,在縣(市、區)黨委討論決定前,應書面向市(州)黨委組織部報告,征得同意后方可討論決定。

        (一)需要突破本辦法規定的任職資格提拔的;

        (二)在機構變動或主要領導成員已經明確即將調動時,確因工作需要提拔、調整干部的;

        (三)與縣(市、區)黨委、人大常委會、政府、政協領導班子成員及法院院長、檢察院檢察長有夫妻關系、直系血親關系、三代以內旁系血親關系及近姻親關系的人員,確因工作需要提拔任用的;

        (四)鄉(鎮)黨政正職未任滿一屆需要調整的;

        (五)非換屆期間一次性調整干部數量較大的;

        (六)受黨內嚴重警告或行政記大過及其以上處分后,首次提拔任用的;

        (七)其他需要報告的事項。

        市(州)黨委組織部對縣(市、區)有關干部任免的報告事項,自收文之日起15日內應予以答復。

        第五十二條 建立組織部門與紀檢監察機關等有關單位聯席會議制度,就加強對干部選拔任用工作的監督,溝通信息,交流情況,提出意見和建議。聯席會議由組織部門召集。

        第五十三條 縣(市、區)黨委及其組織部門在干部選拔任用工作中,必須嚴格執行本辦法,自覺接受組織監督和群眾監督。對于干部群眾舉報違反本辦法的行為,紀檢監察機關和組織部門要按照有關規定核實處理。

         第十三章 附則

        第五十四條 縣(市、區)黨委、人大常委會、政府、政協的工作部門或內設機構,縣(市、區)黨委、政府的辦事機構及其他直屬機構、事業單位,工會、共青團、婦聯等人民團體的領導干部和其他科級干部,市(州)級部門內設機構科級領導干部的選拔任用工作,按照《干部任用條例》規定執行,選拔任用的資格條件參照本辦法第六條規定執行。

        第五十五條 本辦法由中共四川省委組織部負責解釋。

        第五十六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四川省鄉、鎮黨政領導干部選拔任用工作暫行辦法》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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