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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廣元市市屬國有及國有控股企業試行企業年金制度的指導意見
        廣元市市屬國有及國有控股企業試行企業年金制度的指導意見
        [ 上傳單位:廣元投發集團    發布時間:2011/3/25    錄入:admin ]

         

         

        廣元市市屬國有及國有控股企業試行

        企業年金制度的指導意見

         

        為指導和規范廣元市政府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市國資委)履行出資人職責的市屬國有及國有控股企業(以下簡稱企業)試行企業年金制度,完善企業薪酬福利制度和社會保障體系,正確處理國有資產出資人、企業、職工三者利益關系,逐步建立有利于國有資本保值增值的激勵機制,根據《企業年金試行辦法》(勞動保障部令第20號)、《企業年金基金管理試行辦法》(勞動保障部等部委令第23號)等有關政策規定,參照《關于中央企業試行企業年金制度的指導意見》(國資發分配〔2005135號)、《關于中央企業試行企業年金制度有關問題的通知》(國資發分配〔2007152號、《關于印發〈四川省省屬企業試行企業年金制度的指導意見〉的通知》(川國資考核〔200730號),制定本意見。

        一、試行企業年金制度的重要意義

        企業年金是在國家政策指導下,企業及其職工在依法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基礎上,自愿建立的補充養老保險制度。建立和完善企業年金制度,既有利于保障和提高職工退休后的基本生活水平、構建多層次養老保險體系,又有利于改善企業薪酬福利結構,增強薪酬的長期激勵作用,提高企業凝聚力和競爭力,是一項關系到企業長遠發展和職工切身利益的制度建設。

        各企業應當充分認識試行企業年金制度的重要意義,規范企業年金制度的建立和年金基金的管理運行。

        二、試行企業年金制度的原則

        (一)保障性和激勵性相結合原則。試行企業年金制度應當統籌考慮企業職工未來基本生活保障的需要與即期激勵作用的發揮,將完善企業薪酬福利制度與構建社會保障體系有機地結合起來,增強企業凝聚力,完善激勵機制,促進企業發展。

        (二)兼顧效率和公平原則。試行企業年金制度既要堅持公開、公平、公正原則,覆蓋企業全體職工,也要與企業的經濟效益、職工個人的貢獻掛鉤,促進企業經濟效益持續增長。

        (三)兼顧出資人、企業和職工利益原則。試行企業年金制度應當充分考慮企業的承受能力,量力而行,不能互相攀比,不能損害企業的長遠發展,不能損害出資人的合法權益。

        三、試行企業年金制度的基本條件

        (一)企業依法參加“五險一金”,并已履行繳費義務。五險一金”指的是基本養老保險、基本醫療保險、失業保險、工傷保險、生育保險和住房公積金。

        (二)企業主業明確,發展戰略清晰,具有持續的年金支付能力。

        (三)企業具備相應的經濟能力。企業上年度和當年盈利并完成市國資委核定的年度經營目標考核(含經營業績考核、資產經營責任制考核、國有資本保值增值考核,下同)指標,實現國有資本保值增值,具有持續的盈利能力和年金支付能力。

        虧損(含財務合并報表虧損)以及未實現國有資本保值增值的企業,在扭虧及實現國有資本保值增值之前,不得試行企業年金制度;但盈利并實現國有資本保值增值的子企業,可以結合企業實際,制訂單獨的企業年金實施方案。

        (四)企業人工成本承受能力較強。在企業職工個人具備繳費能力的前提下,企業年金繳費水平應當與企業人工成本承受能力相適應,原則上應當符合人工成本總額增長幅度低于經濟效益(凈利潤)增長幅度、人均人工成本增長幅度低于按照增加值計算的勞動生產率增長幅度的要求,不得因試行企業年金制度而造成人工成本大幅度增加,從而影響企業的競爭能力。

        (五)企業基礎管理規范、民主制度健全。企業年金方案應當充分聽取職工意見,采取企業內部協商的方式確定,并經企業職工(代表)大會審議通過。

        四、企業年金方案的設計和實施

        企業年金方案應當包括參加人員范圍、資金籌集方式和繳費辦法、個人賬戶管理、基金管理、計發辦法和支付方式、中止繳費的條件和處理、組織管理和監督方式、支付企業年金待遇等內容。其中,應當重點設計和解決以下問題:

        (一)合理確定年金繳費水平

        企業年金繳費由企業和職工個人共同繳納,企業繳費與職工個人繳費比例應相匹配。制度初期,職工個人繳納部分應當不低于企業為其繳費部分的1/4,且以后年度逐步提高,最終與企業繳費相匹配。企業繳費每年不超過本企業上年度職工工資總額的1/12,企業和職工個人繳費合計一般不超過本企業上年度職工工資總額的1/6。

        企業應當根據企業發展階段與經濟效益狀況,合理確定繳費水平,特別是集團內部各子企業之間應當避免相互攀比。企業出現損(由盈變虧)的年度,或當年未能及時足額繳納“五險一金”的,不得繼續提取或繳納企業年金費用,已經繳納的企業年金繼續保留。若企業經營重新達到繳費標準,可自企業由虧變盈的年度起,繼續繳納企業年金。

        (二)強化年金激勵、約束功能

        企業年金基金采用個人賬戶方式進行管理,實行全額積累。企業繳費劃入個人賬戶的金額比例應當根據職工對企業經營業績貢獻的大小,結合職工的崗位責任、能力水平、工作年限等因素綜合確定。對已劃入個人賬戶的部分,應當根據職工工作年限(也可自企業年金計劃啟動后起計)決定歸屬個人的比例,并隨著工作年限的增加相應增加歸屬比例,在35年內逐步歸屬職工個人。職工在合同期內非正常離職,企業繳費部分及其投資收益全部歸企業所有,納入企業未歸屬賬戶。

        為建立企業負責人中長期激勵機制,根據廣元市市屬企業負責人經營目標考核暫行辦法和薪酬管理暫行辦法等有關規定,試行企業年金制度的企業負責人近3年年度考核均達到B級以上(含B級)的,可以適當提高企業繳費部分劃入企業負責人個人賬戶部分的比例,但企業負責人與職工之間的差距不宜過大,原則上控制在職工平均年金繳費的2倍以內,具體比例由企業根據自身實際和完善企業負責人薪酬福利結構的需要提出,報市國資委審核。

        企業年金在職工本人達到法定退休年齡后發放,除國家相關政策規定可以提前支取外,其他均應當在退休后支取。發放方式可按本人賬戶儲存額的一定比例按月支付,也可以按本企業年金計劃規定的其他方式支付。

        (三)兼顧解決歷史遺留問題

        企業年金方案的設計應當與解決歷史遺留問題結合起來,統籌考慮,通過試行企業年金制度,保持新老制度和待遇水平的平穩銜接,規范基本養老保險統籌外項目支出。

        對試行企業年金制度前已離退休人員由企業發放的基本養老保險統籌外項目的水平,原則上不再提高。

        對試行企業年金制度后退休的人員,企業不應當在基本養老保險統籌和企業年金之外再列支任何除國家規定以外補充養老性質的福利項目;其個人年金賬戶中企業繳費部分低于試行企業年金制度前由企業負擔的基本養老統籌外項目的,可通過在企業年金計劃中設計過渡期補償繳費、采取加速積累或一次性補償的方式予以解決。過渡期原則上不超過10年。

        (四)規范年金資金列支渠道

        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財稅[2009]27號文件規定,企業年金的企業繳費總額在不超過職工工資總額5標準內的部分,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準予扣除;超過的部分,不予扣除。企業繳費總額超過上年度職工工資總額的1/12規定比例的部分,不得由企業負擔,企業應當從職工個人工資中扣繳。職工個人繳費由企業從本人稅后工資、薪金中代扣代繳,企業不得提供任何形式的資助,遇國家相應政策進行調整。

        企業年金基金實行市場化管理和運營。投資運營收益并入企業年金基金,根據企業年金基金財產凈值和凈值增長率,按賬戶儲存額比例定期足額計入企業年金基金企業賬戶和個人賬戶。

        (五)統籌規劃設計年金方案

        企業試行企業年金制度,應當按照國家和省、市的相關法律法規及本意見要求,在對企業整體經濟狀況、人工成本承受能力進行精心測算和對未來經營業績科學預測的基礎上,對企業年金方案進行統籌規劃和整體設計。

        集團企業在統籌規劃設計集團總體年金方案時,應當針對各子企業實際情況分步實施,在企業繳費水平及人員范圍確定等具體問題處理上因企制宜,不搞一刀切。集團本部的年金方案應當在企業年金總體方案中單列。

        五、規范企業年金的市場化管理運營

        (一)建立企業年金管理運營機構公開選擇和考核評估機制

        為加強年金基金監管和規范運營,保障企業年金的安全性,各企業應當按照“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采用市場化方式,擇優選擇經國家有關監管部門認定的機構管理運營企業年金,并將選擇的管理運營機構在簽訂委托合同前報市國資委備案。同時,各企業應當通過受托人建立動態的考核評價機制,對管理運營機構的業績進行評估,并根據評估情況調整管理運營機構。

        (二)規范與各管理服務機構的法律關系

        試行企業年金制度的企業,應當嚴格按照《企業年金試行辦法》的要求,明確與企業年金基金各管理運營主體的職責及運作規則。由企業按規定確定企業年金受托人,由企業年金受托人按規定委托具有資格的企業年金賬戶管理人、投資管理人和托管人。企業與受托人建立信托關系并簽訂書面合同,受托人與賬戶管理人、托管人和投資管理人之間應當確定委托合同關系并簽訂書面合同,明確各自的權利、責任和義務。

        (三)規范企業年金基金管理

        企業年金基金必須存入企業年金專戶。企業年金基金必須與受托人、賬戶管理人、投資管理人和托管人的自有資產或其他資產分開管理,不得挪作他用,也不得列入以上機構資產清算的范圍。企業年金基金財產的管理、運用或其他情形取得的財產和收益,歸入基金財產。

        (四)建立報告和信息披露制度

        企業年金受托人、賬戶管理人、托管人和投資管理人等管理運營機構,應當按照規定向委托人及有關部門或機構報告企業年金基金管理情況,并對所披露信息的真實性、完整性負責。各企業年金委托人應當將上述報告匯總后報市國資委備案。各管理運營機構應當接受企業年金委托人、受益人查詢,定期向委托人、受益人、市國資委和有關監管部門提供企業年金基金管理報告;發生重大事件時,應當及時向委托人、受益人、市國資委及有關監管部門報告。

        企業年金受托人(或企業年金理事會)應當定期向企業職工(代表)大會報告企業年金管理、運營情況,企業職工(代表)大會代表職工監督企業年金的管理和運行。

        六、加強企業年金的組織管理

        (一)加強組織領導

        建立年金制度的企業應當成立由相關部門和職工代表組成的企業年金管理委員會,加強對所投資的全資和控股子企業試行企業年金制度的管理和指導,促進企業年金制度穩步健康發展。

        (二)建立審核、備案制度

        建立年金制度的企業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和本意見的要求,先制訂年金方案(草案),在履行企業內部有關民主程序和決策程序前與市國資委進行溝通,再提交企業職工(代表)大會審議通過后,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國有資產法》的有關規定履行以下審核程序:

        1、國有企業和國有獨資公司的年金方案應當報市國資委審核批準;

        2、國有控股企業及其子企業的年金方案,其國有控股股東應當在提交董事會審議前報市國資委審核,并按照市國資委的意見行使表決權;

        3、國有控股企業下屬子企業分步實施年金制度的年金方案,由集團公司審核后,報市國資委審批;

        4、企業年金方案經市國資委審核批準后,按照有關規定報送市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門備案。

        企業實施年金制度過程中,年金方案經內部集體協商需作出調整、變更的,應當將擬調整、變更的年金方案,按上述審核程序進行申報、審批、備案。

        實施年金制度的企業應當于每年的430之前,將上年度企業年金的執行情況(含經中介機構審計的年度企業年金基金財務報表及其相關的資料)一并報送市國資委、市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門備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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